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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福建二轻人才服务中心

乙方:(个人)

  第一条:福建二轻人才服务中心是经福建省人事厅批准成立的,隶属福建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本中心是以促进人才智力开发和服务经济建设为宗旨,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职业道德为准则,为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及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第二条:为保障签约各方的合法权益,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办理人事关系代理手续,提供管理人事、行政、工资关系,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职称评定,档案工资调整,政审、代办养老保险关系、各类证明等项服务及有关人事事务咨询。

  2、乙方如系新参加工作人员,凭报到证到甲方办理报到手续。一年见习期满,持协议书到甲方领取转正定级表和专业技术职称任职审批表并办理转正定级和初级职称确认手续。

  3、乙方如符合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应持协议书及时到甲方办理职称外语考试手续和委托评审手续。

  4、乙方自主择业,必须在每年的二至三月向甲方提供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或考评业绩以书面材料呈报甲方,作为转正定级、晋升档案工资、计算工龄、政审、评定职称等凭据。

  5、乙方因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外省市工作的,其人事、行政关系继续委托甲方管理的,将人事代理关系变更为委托保管人事档案。

  6、本协议有效期两年,从                     日至                     日止。协议期满,乙方应提前一个月持协议书与缴款收据及时到甲方办理续签手续。逾期除补交代理费外,从第二个月起逐月加收10%滞纳金。逾期达一年仍未办理续签手续的,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负。

  7、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时,乙方向甲方缴纳第一年的人事委托代理费和一次性的代办就业手续费,合计460元人民币,(大写:肆佰陆拾元人民币),以后每满一年的第一季度内缴纳本年度的人事委托代理费360人民币(大写:叁佰陆拾元人民币)。如逾期缴费按第6条处理。

  8、签约双方应本着相互支持,互惠互利的原则,共同遵守本协议。有关未尽事宜可通过协商修订,修订增加的条款及附件也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协议一式俩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被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个人身份(干部、工人、学生)

政治面貌(党员、团员、群众)

何时何校毕业

专业

何时评定何职称(高级、中级、初级)

原单位

现单位

关系调入人才中心时间

协议到期日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流动类别(调动、辞现、辞公、自动离职、除名、学生)

以下“档案工资”由福建二轻人才服务中心填写

职务工资

津贴(30%

岗位津贴

职务津贴

地区补贴

考勤奖

合计